开展出租房、流动人口清查(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清查整治情况)-网站公安备案-星汇杨帆

开展出租房、流动人口清查(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清查整治情况)


更新时间:2022-09-01 22:58
作者:袁茹 浏览:1609 来源:开展出租房、流动人口清查(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清查整治情况)
摘要:导读: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大清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需及时备案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近日,景洪市公安局持续深入辖区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清查整顿工作。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温馨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大清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需及时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近日,景洪市公安局持续深入辖区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清查整顿工作。




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温馨提示:

居住在自购房屋、租赁房屋、单位内部或亲友家中的流动人口,在抵达我市后,须于5日内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出租房集中清查





温馨提示: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出租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的,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至辖区派出所。



加强行业场所管理








温馨提示:

各商场、宾馆酒店、网约房、出租房、洗浴按摩场所、娱乐场所、饭店、仓库、建筑工地、车辆维修和清洗场所、个体工商户等用工场所、人员留宿场所,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原则,认真做好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凡是人员发生变化的,房东、业主须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温馨提示:

欲将房屋对外出租的,需向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实行房屋出租许可制度,未经报备的房屋一律不准对外出租。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信息不明、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出租人以及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如发现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房屋租赁相关规定,隐瞒谎报房屋出租信息,窝藏、包庇、纵容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漏管失控等问题发生的,严格按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本市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负有主动申报登记义务的责任人,尚未完成登记备案的,应当在通告发布后10日内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如未如实登记或者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中来,积极举报违反流动人口出租房及行业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结合景洪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8号通告以及《关于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报复举报人、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查处。




监制 | 王 娅

审核 | 余立武

编辑 | 张灵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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