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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谈公安备案:营销短信密集“轰炸” 这件“烦人事”有“法”治!(促销短信密集轰炸怎么解决)


更新时间:2022-09-01 22:55
作者:苗月 浏览:1704 来源:今日谈公安备案:营销短信密集“轰炸” 这件“烦人事”有“法”治!(促销短信密集轰炸怎么解决)
摘要:导读:营销短信密集“轰炸” 这件“烦人事”有“法”治!曾有网友调侃:“即使有一天,全世界都遗忘了你,至少还有营销短信。”要问现在谁还会发短信?相信不少人的手机中占比最多的,除了验证码,就是各种商家推送的广告。特别是在电商购物节

营销短信密集“轰炸” 这件“烦人事”有“法”治!

曾有网友调侃:

“即使有一天,

全世界都遗忘了你,

至少还有营销短信。”



要问现在谁还会发短信?

相信不少人的手机中

占比最多的,除了验证码,

就是各种商家推送的广告。

特别是在电商购物节来临之际,

蜂拥而至的营销短信,

让人不胜其扰。



营销短信时不时“轰炸”

没“法”治吗?

有!


早在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就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明确要求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11月4日,中消协结合近几年“双十一”消费维权舆情及消费者投诉情况,发布消费提示,其中提到,未经消费者允许推送商业信息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涉嫌违法。


那么,

被明令禁止的营销短信,

为何还在“轰炸”消费者?

平台和商家有何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

营销短信密集“轰炸”

这件“烦人事”,

今天一次讲清楚!

⬇️ ⬇️ ⬇️


Q1.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发送营销短信,违反了哪些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Q2.可能有人会疑惑,发出营销短信的商家是如何掌握消费者号码的?据了解,有的是因为消费者在购物时填写了电话等信息;还有的是因为消费者加入了商家店铺的会员,虽然在加入会员前,系统会提示需要消费者先授权同意“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等,但不排除不少消费者都是直接点击同意,并没有仔细阅读具体内容,而这其中就提到了“同意此店铺向您发送邮件、短信等信息”。那么,这种“默认”同意,算不算经过了消费者的允许?

首先,包括电话号码在内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且该同意应当是在个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其次,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因此,不能简单以改善服务质量、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使用他人信息。另外,会员服务的范围不一,也不能以笼统的“授权”来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规避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聚焦营销短信扰民问题而召开的行政指导会上,也明确提出,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

Q3.明令禁止之下,营销短信“轰炸”依然上演,商家和平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Q4.还有消费者反映,在收到营销短信时回复了退订,但之后又收到了该商家的营销短信,这种行为该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在用户明确回复退订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用户拒绝继续使用该电话号码用于接收营销短信,商家须立即停止使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撤回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若商家违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也可以提起诉讼。另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5.据此前媒体报道,商家发送广告短信使用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除了商家自己收集之外,还有些是通过其他机构倒卖的。如果商家存在倒卖个人信息的情况,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电话号码等信息的,以及通过购买、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Q6.如果遭到营销短信“轰炸”,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可以及时清理、退订不必要的订阅信息。对于未订阅的侵扰短信,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采取措施制止;也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同遏制非法推送商业信息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营销不是“硬销”,

广告“轰炸”当休矣!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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