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科技
中国网科技12月2日讯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消息,近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明确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对于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此外,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据了解,近年以来,山东、江苏、江西、贵州、天津等地相继推出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管理,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
本页标题: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网络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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