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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通告公示(辽宁省公安厅通告)


更新时间:2022-09-01 21:40
作者:任锦 浏览:1984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通告公示(辽宁省公安厅通告)
摘要:导读:辽宁省公安厅通告01PART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已与电信部门沟通协调,在疫情防控期间,电信部门对所有宾旅业(包括具有住宿功能,办理旅馆特业许可的洗浴)和娱乐场所停止收取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系统维护资费

辽宁省公安厅通告


01

PART

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管理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已与电信部门沟通协调,在疫情防控期间,电信部门对所有宾旅业(包括具有住宿功能,办理旅馆特业许可的洗浴)和娱乐场所停止收取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系统维护资费。


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新增特种行业,可不到属地派出所备案,可电话报属地派出所报备,待疫情管控结束后再到属地派出所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所有公章刻制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对涉及民生的企业刻制公章的,开辟容缺办理绿色通道,确保用章单位第一时间取得公章。其中,对在行政服务中心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的企业需要刻制公章的,用章单位可通过电话预约、微信缴费等方式联系刻章业务,公章刻制企业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信息和用章单位的预约内容直接为用章单位制作公章,用章单位无需再次提交任何材料;对用章单位自行到公章刻制企业办理公章业务的,工作人员要将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备案材料等信息做好登记,并上传印章信息管理系统。对未携带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公章刻制企业可通过电话沟通、网上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即时受理刻章业务,保证用章单位能够及时开展经营生产。用章单位可在疫情解除或条件允许时补交备案材料。


02

PART

危爆物品安全监管方面


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改变以往的集中地点组织爆破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模式,由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采取组织爆破作业人员通过网络观看视频方式,完成每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做好培训登记记录,提高培训效率,及时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


03

PART

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


一是延长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

1、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公安机关将通过系统自动延长居住证签注有效期限至疫情解除日(以权威部门通知为准,以下同)后60天,无需居住证持有人返辽,并前往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现场办理签注;疫情解除日后60天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一律视为按期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2、2020年1月1日前居住证逾期未签注,并在疫情解除日起60天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向前顺延自2020年1月1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提示广大群众选择邮政速递直接送达方式领取。


二是延长户口迁移证件有效期限。

1、2019年12月1日至疫情解除日之间,我省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迁至我省《户口迁移证》,经网上核验后,证件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后40天。

2、因疫情防控造成群众持有的我省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户口迁移证》过期,外省市公安机关要求群众更换的,一律无条件为群众更换。


三是延长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期限。

新生婴儿未在出生一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疫情解除日后,凭《出生医学证明》正常申报出生登记。


四是开辟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的战时通道。

在防控期间,企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一名负责人与属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人对接,将本企业所需办理身份证、居住证的人员名单及个人信息集中交给属地公安机关。身份证信息受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户籍地为省内的员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使用历史信息进行受理,本人无需到现场采集信息;二是户籍地在省外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异地受理采集信息的员工,可以采取预约的形式到窗口集中办理;三是属地公安机关户籍身份证部门配置离线采集设备,根据企业办证需求,每月深入企业集中采集制证信息一次。居住证信息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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