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决策部署和深化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着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政治标准、专业素质、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等基本资格条件的特殊要求,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政治面貌要求
报考人员必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公安事业,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履行相关义务。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本人政治面貌,须在备注中写明本人是否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团费。
二、学历学位要求
1.报考人员须在2021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第二学历报考人员须以主修专业报考,不接受以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报考;
2.毕业学校所属主管部门应为省部级(含)以上政府、机关;
3.报考人员须在学习经历中毕业院校后面,加注说明学历层次(如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升本、大学专科);
4.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5.职位条件中如对外语水平及其他专业资格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在备注栏中写明是否达到相应外语水平及其他专业资格要求。有分数要求的还应注明本人考试测评成绩。
三、身体心理要求
1.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招录要求,开展体能测评、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和体检。
2.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3.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4.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四、报考信息要求
(一)关于学习经历的填写要求
报考人员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中专业名称必须一致,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也应当一致。
学习经历从小学填起,规范填写为:
××××年××月—××××年××月,××省××市××小学学生
……
××××年××月—××××年××月,××大学××学院××系××专业大学本科学生
××××年××月至今,××大学××学院××系××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
报考人员学习经历不连续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由毕业院校加盖印章,提供给招录单位审核。
(二)关于工作经历的填写要求
报考人员为在职人员的,须在工作经历后写明单位性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作身份(如在职在编、人事代理、聘用制),规范填写为:
××××年××月—××××年××月,××省××市××县××单位八级职员(事业单位,在职在编)
××××年××月—××××年××月,××省××市××县××单位××科七级职员(事业单位,在职在编)
……
报考人员工作经历不连续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工作单位加盖印章,提供给招录单位审核。
(三)关于家庭成员情况的填写要求
家庭成员情况应完整填写父母、配偶、子女、未婚兄弟姐妹详细姓名、单位及具体地址、职务及从业性质等信息,不得笼统填写“务农”“个体”“干部”等,已退休的需注明。规范填写为:
父亲 ××× ××省××市××县××乡××村个体
(主要经营×××)
母亲 ××× ××省××市××县××乡××村务农
(已退休)
××× ××省××市××县××单位
(已退休、已去世……)
……
(四)关于“退回补充材料”人员报名资格的处理
审核结果为“退回补充材料”的报考人员,请务必于10月24日(报名最后一天)18点前将材料补齐后重新提交报名申请。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五)关于诚信报考的要求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全过程,报考信息及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逐人建立报考信息电子档案,并在面试资格复审、录用考察、公示、备案以及试用期内与真实信息进行比对查核。
报考人员应完整、准确、规范填写报考信息。如有弄虚作假、提供情况不实等违规行为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在后续录用过程中发现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取消进入下一阶段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已经录用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五、政治考察要求
政治考察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简称《办法》),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六、人事档案要求
报考人员人事档案须履历清楚、材料齐备,“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性质)准确清晰,个人学习及工作经历连续,确保能够开展有效考察。
在职人员报名时须在报名信息中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按要求提供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双签字的报名推荐表,同时说明个人档案审核情况。
七、个人事项报告要求
拟录用到公安机关的考察对象须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存在影响录用的问题的即中止录用程序。
八、回避要求
报考人员需按照职位表备注中规定的回避条件确认是否存在回避关系,若符合报考条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不存在职位回避关系,符合职位条件要求”。
九、报考期间如对职位条件有疑问的,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了解
本页标题:2021年国考公安部补充公告(2021国考公安部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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