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园”与“达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公司)与安徽达园粮油有限公司(下称达园公司)位于不同地域,主打产品不同,却因“达利园”与“达园”产生了多起纠纷。近日,涉及双方之间的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达园公司第18441107号“达园DA YUAN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与达利公司“达利园”等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是否近似已有定论
据了解,达园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肉、鱼制食品、鱼罐头、蛋、食用油等第29类商品上,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
2018年2月2日,达利公司以涉案商标与其第3294832号、第4573656号“达利园”商标等5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达利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5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判决撤销上述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记者了解到,5件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等商品上。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近似判断,即文字“达园”与“达利园”是否近似。
达利公司认为,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达利园”系列商标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5件引证商标在商标中文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上相近。
对于商标近似的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案中,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达利园”,“达园”与“达利园”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将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积极应对不利影响
据了解,达利公司1989年在福建省泉州市成立,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一家综合性现代化食品企业,旗下“达利园”糕点、“好吃点”饼干、“达利园”花生牛奶等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园公司于2009年3月在安徽省宿州市成立,是一家集食用油、石磨芝麻香油、谷物、杂粮加工及销售为一体的粮油生产企业,在多个类别上拥有多件“达园”商标。“从双方经营范围看,存在销售产品上的交叉以及上下游关系,可能是导致二者产生纠纷的起因之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瑞鹏表示。
面对二审判决结果,达园公司是否无路可走?
“随着该案及达利公司、达园公司其他类似商标纠纷判决的作出,对于达园公司而言,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作为商标权利人在经过多年经营、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针对这一消极后果该如何应对。”在王瑞鹏看来,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那么达园公司将不得不停止使用“达园”相关商标。对此,达园公司可积极梳理自身商标注册情况,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策略,完善商标布局,避免类似苦心经营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再次发生。此外,对于“达园”商标所积累的商誉应通过广告宣传、发表声明等多种方式逐渐延伸至现有其他注册商标或新申请商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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