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今天会突然提起第35类商标呢?因为很多商标侵权案,围绕着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商标纠纷,不仅屡现报端,而且还以标的额高、诉讼时间长而著称。那么,第35类商标,究竟是什么,其为何如此引得大家如此关注?
一、第35类商标具体内容
根据2019年最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根据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类,其他为服务类。因此,第35类系服务类别,包含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服务,具体分类如下:
第35类商标服务内容
3501广告
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服务
3509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简单通过上表可以发现第35类商标几乎涉及各行各业,所以该商标又被称为“万能商标,可见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但究竟有多重要呢?对于经营性企业而言,到底有没有必要注册35类商标呢?下面笔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对第35类商标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做出阐述。
以电商、电销平台为例,第35类是所有电商、电销平台等必须注册的大类,否则将面临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影响。
二、现今,对于第35类商标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哪些争议呢?
在司法实践中,第35类商标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第35类中不同群组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以及其他商品类驰名商标能否跨到35类给予跨类保护。
第35类服务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特别是3501广告、3502的工商管理辅助业、3503替他人推销这些群组,在企业多项发展、集团化发展的今天,企业经常会用到。在自媒体比较发达的时代,企业在网络上以软文形式对产品或商标做推广的同时,便涉及到对3501广告类商标的使用。其次,以广告公司在以软文的形式为他人做广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人做了推销。3501广告与3503“替他人推销”虽然系属于不同群组,但通过以往的国知局裁定、结合《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某些情形下,二者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及方式上可以构成类似服务。另外,对于在35类上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而申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打击。
此外,关于第3503类商标的法律适用。第3503类“替他人推销”作为一种商标注册类别,是否包含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模式下的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其不仅涉及到企业经营者的商标注册策略,而且与涉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撤三”和侵权判断等问题密切相关。
据了解,学术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文义解释,“替他人推销”完全可以涵盖超市、百货商场的零售服务。对于这一说法,不予认可。超市、百货商场的销售模式本质上都是推销他人生产的商品,而不是推销自己生产的商品,上述观点混淆了销售与推销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替他人推销和超市、商场的零售、批发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建议效仿上文第3509类药品的相关文件,对商标分类表做出修改,对零售、批发做出具体规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而言,法院通常将超市、零售排除在第35类之外。即使超市零售企业已注册第35类商标,但在他人提起商标撤销程序后,法院最终仍可能依据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该第35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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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第35类商标解读(第35类为什么被誉为"万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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