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费印花税计提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9条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第二条规定,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对保险合同印花税应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保险类合同的印花税如何计算?
一、计税依据要看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贴花.但199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以下简称428号文)对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作出了修改,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因此,在实务中要牢记保险合同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定额定率要区分.428号文对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作出修改时规定适用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同时对税率也进行了修改,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此前,《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中又规定,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37号文发布时考虑到当时这三类合同签订时定率计算的计税依据不明确,所以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在在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明确的情况下应统一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定率征收.
三、保险合同要分类.《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例如保险公司涉及较多的人身保险合同和意外保险合同不在财产保险合同的列举范围内,这类合同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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