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21-12-18 10:29:11
作者:zhihu54
浏览:1656
来源:重要提醒!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
摘要:导读:一眨眼,2021年已经过去一半。进入七月,哪些税收政策开始施行了呢?下面就跟大通天成集团来一起看一下深圳办理公司注册排名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转眼间,2021年已经过去了一半。 7月,哪些税收政策生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大通嘉汇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21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与旧规定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 .在中国境内购买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汽车、电车、汽车挂车、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买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将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四、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应税车辆的应纳税额乘以税率计算。 5.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进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二)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计税价值,在完税价格中加征关税和消费税;(三)纳税人生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四)纳税人以捐赠、奖励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六、纳税人申报应税车辆计税价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七、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之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结合《车辆购置税法》实施的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等不征税车辆。 2.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车辆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格,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并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为公共交通服务和运送乘客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它们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车站票价运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22号)从2021年7月1日起深化“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优化注销税务程序优化税收注销程序,主要措施如下:1 .进一步扩大税收注销范围;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2)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信息不统一的,可采用“承诺制”办理,承诺后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二、进一步简化注销前的业务流程(1)异常状态纳税人需要解除异常状态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才能办理注销税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批量零申报确认单》,经纳税人确认后分批办理:1。异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开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税申报均为零申报;2.异常状态下的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全部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的情况。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 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是进一步减少文件材料的提交。已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件、《发票征收书》复印件;(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四)工程竣工证明、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推进优化办理注销税务手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1〕64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减免。一是减免不动产登记费。一、不动产登记费将在以下情况下免除:1。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的;2.申请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抵押、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3.申请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登记。 (二)申请车库、车位、库房不动产登记,单独出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动产登记费按原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每550元收取,按住宅不动产登记每80元减免。 二.调整专利费用减免条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财税〔2021〕78号)第三条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减免专利费用的条件,由上年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月平均收入低于5000元(每年6万元将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5号)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1.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缴费额的50%减免;对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应缴费额的50%范围内减免。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将降低50%。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6号)您的财税顾问深圳市大通嘉汇集团财税顾问有限公司!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服务热线: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关键词:
本页标题:重要提醒!202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
本页链接:http://xhyf-bj.cn/zizhiku/58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