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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增值税及税收征管十项重要新规解析


更新时间:2021-12-17 18:26:12
作者:zhihu78 浏览:1792 来源:2021年增值税及税收征管十项重要新规解析
摘要:导读: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多个公告,涉及增值税及税收征管等内容,新法规于2021年1月至3月陆续实施。为便于大家学习和运用,笔者选择了最为重要的十项新规深圳公司注册家庭地址作如下整理分析。一、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项公告,涉及增值税和税收征管,新规于2021年1月至3月实施。 为了方便大家的学习和应用,笔者选取了十条最重要的新规进行如下分析。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抵扣申报等期间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等时限(即360日内不再需要认证确认等)。). 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逾期的,也可以在2021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明确退税政策中“投入构成比”的计算口径,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投入构成比;其他纳税人:增量留存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1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证明注销的增值税占同期已抵扣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新规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调整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2021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内按规定划转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 三是明确各级财政补贴收入纳税人取得相关增值税的问题。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否与其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1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六条由原来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附加成本”修改为“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附加成本”。 根据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此前,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前述第3号公告执行;对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销售额中扣除中央财政补贴。 四.跨境建筑劳务分包收入按跨境劳务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2021年第29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1号公告修订)规定,施工分包商为境外有施工场地的项目提供施工服务,属于境外项目的施工服务,其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公告第六条还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当从境外取得,否则不免征增值税。 根据建筑工程总分包模式的运行特点,可能会发生国内工程总承包商从海外统一获得海外工程资金,然后总承包商将分包资金支付给分包商的情况。 鉴于这种结算方式并未改变境内分包商收入来源的实质,新规明确了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商,为境内有工地在境外的项目提供施工服务,从境内总承包商取得的分包收入属于上述2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视同境外取得的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执行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管理新规,遏制虚开发票。从2021年2月1日起,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将按新规管理。 (1)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范围:1。纳税人未开具或者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丢失、被盗税控设备中上传的;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审核比对中发现“不一致”“缺失”“无效”的;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嫌疑;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漏检(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应占同期全部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2.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申报出口退税或者转让进项税额的,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不允许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暂不允许出口退税,退还税款;对于消费税纳税人,暂不允许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或抵扣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当期不足抵扣的,应补缴税款)。 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经核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不做上述处理。 (4)纳税人对认定的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异议的,可先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再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理。 不及物动词取消欠税和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的要求。根据此前的规定,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时,必须以“等额”方式同时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开。 自2021年3月1日起,将取消欠税、滞纳金的“等额”缴费要求。 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可以先预缴税款,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本次欠税的范围包括:(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款,且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了纳税人应纳税额,以及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的其他税款。 七.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界定临时税务登记项目按照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向无证纳税人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并限量提供发票。 为方便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及时办理纳税等涉税事项,新规明确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无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如有纳税义务,可按要求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特别说明: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的对象,只有那些有纳税义务,但无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八.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优化异常户识别流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在重申和明确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优化了税务机关异常户认定流程:增加异常户认定时限,严格执行认定要求。 纳税人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只有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所有税种,税务机关才能认定为非正常户。 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备案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与原政策的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这一时限延长且统一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特别是给了因疏忽未能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容错纠错”的机会。 取消现场验证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识别。 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新规进一步优化了税收执法方式,也赋予纳税人责任,取消现场检查环节,从而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优化纳税服务中,更好地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根据新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销售发票。 对于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认定其为异常户,并停止使用其发票收款簿和发票。 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欠税的非正常户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九.取消异常户注销业务,优化原有税务业务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明确,对已认定为异常户的纳税人,将对其逾期申报进行处罚并缴纳罚款,补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取消异常状态,无需纳税人特别申请注销。 新规取消了“非正常户注销”业务,对原有税务业务做了两项优化:一是在注销前事项办理中,取消了纳税前置条件。 新规只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和补缴申报,但对补缴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以前欠税不做前置要求。 即只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因其逾期行为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补缴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系统就会自动解除其非正常状态,从而使纳税人更容易纳税。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升降过程中,系统自动升降。 在原政策下,纳税人需要提供信息来说明和解决异常情况的原因,一些税务机关也在异常情况下调查他们的业务情况。 新规取消了“异常户注销”业务,将通过系统自动实现异常状态的注销,无需纳税人特别办理。 10.增加无欠税证明,发放服务,解决纳税人实际需求。自2021年3月1日起,需要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的纳税人。,不存在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申报的未申报记录,不存在以下未缴税款。必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无欠税证明》:一是纳税申报后纳税期内未缴纳的税款;二是未在核定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未缴纳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四是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税款;5.其他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未作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按期缴纳的税款。 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明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后,应立即出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得向纳税人开具并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欠税证明未涵盖事项通知书》),告知涉税事项尚未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项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开具《无欠税证明》。 特别提示:开具《无欠税证明》作为税务机关为有实际需要的纳税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应因税务机关已开具此服务措施而增加未提供证明的数据报送要求,增加纳税人的工作负担。 《无欠税证明》根据申请开具,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开具。仅证明纳税人截至开具时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无欠税。 纳税人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仍要依法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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