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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来了!快收藏


更新时间:2021-12-17 17:26:17
作者:zhihu64 浏览:1941 来源:最新一期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来了!快收藏
摘要:导读:一、纳申请注册深圳公司税服务 1 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
1.纳税服务1。税务部门采取哪些措施帮助防控疫情,恢复生产,扩大企业产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1年2月1日、2月6日发布的涉及“六税”“两费”的12项新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内发布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简化办理程序,尽量在网上对纳税人、缴费人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加强与发展改革、行业、信息等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扼要。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较大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应进一步落实,巩固和扩大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政策导向逐项强化落实,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 通过绩效考核和专项督导,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要求,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加强政策运行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2.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纳税,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第二条规定,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纳税,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纳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整理并公布网上涉税事项清单。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清单内所有事项均可在网上和家中办理,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5)扩大网上纳税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和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互联网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6)优化网上纳税平台。 加强电子税务局、移动APP等纳税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 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在线办理发票业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拓展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掌上税务”便利。 (7)加强网上税费咨询服务。 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能力,确保接线顺畅、回答准确、服务质量高。 就疫情防控的税收热点问题进行问答,及时推送给纳税人、缴费人。 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主流直播平台,通过视频、南沙区、文字与纳税人、缴费人实时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丰富多样化的非接触式处理方式。 地方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纳税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纳税渠道。 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业务范围,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和以传真、邮件、电子方式传递信息,扩大非接触式纳税覆盖面。 3.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纳税人的税收安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规定: (九)确保安全处理。 严格做好纳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终端区)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职工安全防护的同时,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 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设置,保持人员安全距离。 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纳税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纳税。 4.为做好疫情防控,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指导和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规定: (十)加强指导处理。 加强办税服务厅办税指导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纳税指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办理时间,确保“有信心进大厅,办事快”。 5.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绿色通道?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1〕14号)规定: (十一)放开直接办理。 为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稳定生产供应。 6.为了做好疫情防控,税务机关会不会扩大预约办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规定: (十二)扩大预约办理。 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情况,积极求索需求,积极对接。 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每天,办税服务厅根据人员流动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沟通,提示其错峰处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中。 7.为了做好疫情防控,税务机关会进行容忍度管理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规定: (十三)实行空缺处理。 对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资料不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纳税人、缴费人,在纳税人、缴费人书面承诺补正后,可以暂缓提交纸质材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收藏管理1。为疫情防控会延长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1〕14号)规定: (十四)依法延长纳税申报缴纳期限。 在2月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因疫情仍有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长。 在疫情严重地区,按次缴纳车辆购置税等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1〕14号)规定: (十五)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依法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3.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中增值税增量退税政策纳税人何时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应当遵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增量退税。 2.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是否需要申报免征增值税和优惠消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2021年)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八号公告和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消费税免征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本期减(免)税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3.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如何开具发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不得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开具相应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纳税人,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4.纳税人适用《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公告》(2021年第8号公告)和《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2021年第9号公告)文件,但已按税种申报。他们该怎么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按照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申报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可以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者在下一次申报时调整。 已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今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中予以退还或者抵扣。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在线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宜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可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及相关出口退(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申请后,如经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可办理备案、变更备案或出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纳税人需要出具纸质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邮寄。 如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退(免)税或滞纳金的备案证明结算,可通过预约办税的方式及时、分批到税务机关办理。 不及物动词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跨境应税活动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申报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对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疑问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到全部退(免)税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原因,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未收汇手续的,可以在收到外汇或者办理未收汇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后,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出口退(免)税应提交的纸质申报表、表格及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对补充报告中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 6.为做好疫情防控,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发票供应?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和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对生产、销售医疗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并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申请增值税发票“加版”“增量”,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无需事先现场查验。 除税收违法行为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而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4.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9号文件第一条提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征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2.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征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用“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捐赠全额扣除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行。 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如适用第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填写《个人所得税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备注栏应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3.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何申报享受优惠?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按照第八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 优惠政策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设备、器具抵扣有关实施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相关信息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一行。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公告》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是否需要提交资料?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适用延长损失结转期限的政策, 并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长亏损结转期限政策声明》。 动词 (verb的缩写)综合税费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收入,免征一税两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所得,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6.税收执法1。为了疫情防控,税收执法方式会优化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和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21〕14号)规定: (十七)优化税收执法方式。 深入落实“无风险、无检查、无审批、无违法、不停车售票”要求,坚持案头分析,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加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前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可由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推迟至疫情得到控制或处理结束后进行;对于确需以办税服务厅实名缴纳税款的,将通过核验其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进行核验,暂不要求其进行“刷脸”核验;要坚决依法查处利用疫情防控骗取税收优惠、欺诈性开征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2.受疫情影响,迟报或迟交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其纳税信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和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1〕14号)规定: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护。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逾期未报告或提交相关材料的,免于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于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会认定异常户。 行政复议申请人因疫情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无法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中止听证,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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