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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21-06-23 11:41:05
作者: 浏览:1751 来源:​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材料
摘要:导读:在相关规定中,企业如果跨区经营,不仅需要到相关部门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向业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那么,对于预缴增值税所,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本章先来学习一下预缴增值
在相关规定中,企业如果跨区经营,不仅需要到相关部门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向业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那么,对于预缴增值税所,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本章先来学习一下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材料吧.

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材料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的《增值税页缴税款表》,该表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预缴税款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于计算预缴税款可扣除分包款,因此,如果存在分包业务需要扣除分包款的话,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与分包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作为允许扣除凭证的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不允许进行扣除.

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材料

增值税预缴预缴具体有哪些情形呢?

一、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以下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

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18号公告):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三、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14号公告):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预缴增值税需要什么材料?预缴增值税的所需材料大致可分为四项,具体是什么,在这里小编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因为小编已经整理到了上文中,另外也并不是所有的外出经营企业都需要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的项目在上文中也有体现,大家认真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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