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三流合一指哪三流
所谓的"三流",是指百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三流合一"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度;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问,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答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回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三流一致"和"虚开"的关系
"三流一致"和"虚开",两者相互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相关性不强,甚至还不如资产负债表准确性和试算平衡之间的逻辑关系.(试算平衡不代表资产负债表编制无误,但试算不平衡说明资产负债表一定有问题,试算平衡是资产负债表无误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专业分工还不细致,物流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资金结算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直接交钱、直接交货",192号文符合当时的贸易状况.就好像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和"男耕女织"的田园生活相匹配一样.但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
在现实中往往很多三流不合一的也不算虚开发票,其实这两者关系不明显,所以国家对这块的管控正在加强力度,以上就是专票三流合一指哪三流的所有内容.若需更多解答,请关注大通嘉汇知乎吧,我们有专业的老师可以回答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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