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明确提出六项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坚决遏制NFT的金融化和证券化倾向。
《倡议》出台的背景是过去一年,NFT的发行、交易在我国境内可谓风生水起。《倡议》的出台对NFT或者炙手可热的数字藏品意味着什么?NFT在我国究竟是否可以合法交易?数字藏品的监管边界究竟在哪里?中国市场的数字藏品平台的合规路径应该如何规划?
《互联网法律评论》的特约专家、环球律师事务所独立顾问王铼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曹莹律师、叶永尧律师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主体合规要求和交易对象的法律性质出发,结合《倡议》所提出的底线行为以及金融风险提示,指出:避免“脱实向虚”,才是数字藏品在我国稳健发展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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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数字藏品的商业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数字藏品(NFT项目)的商业运营模式各不相同:部分互联网平台依托自身开发的联盟链发布数字藏品,而且严格禁止转售,杜绝二级市场交易;有些平台选择公链作为底层技术,这种做法与国际上的NFT产品更加一致;还有些平台开放转售功能,允许用户在购买后交易,此类藏品的价格经过炒作后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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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交易主体的合规要求
目前,主流的数字藏品平台主要采用版权方独立创作或与平台共同创作,经由平台铸造后向用户发行的基本模式。数字藏品的运营过程主要涉及平台、版权方、用户三类交易主体。作为服务提供方,平台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履行相应合规义务。
从互联网头部企业的数字藏品运营模式来看,多是与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将原本以视频、音频或者图像形式存在的作品上链,铸造成相应的数字藏品,并且利用平台的影响力向平台内的用户营销发行。此类商业模式下,数字藏品平台至少参与了铸造、发行和运营三项活动。因此,数字藏品平台至少需要进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并获得相应的ICP行政许可。
业务场景 | 业务类型 | 资质要求 | 法律规定 | 监管部门 |
利用区块链铸造发行数字藏品 | 区块链信息服务 |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网信办 |
提供数字藏品信息发布、付费广告等服务 |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 ICP资质(许可/备案) |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 工信部 |
提供数字藏品检索 |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 |||
对数字藏品进行商品评价功能 |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 |
对数字藏品平台而言,除需要满足基本行政监管的资质要求外,还需要关注知识产权授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民事纠纷法律风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通过NFT铸造成为数字藏品,可能涉及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类权利。因此,数字藏品平台应当通过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权利的许可转让,并建立恰当的平台管理规则,避免因权利存在瑕疵而引发的侵权风险波及平台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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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交易方式的合规要求
作为特殊的虚拟商品,数字藏品的交易全流程包含铸造、发行和流转三大环节。在不同环节的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如何?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平台、用户的行为边界究竟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
(一)数字藏品禁止二级交易是合规的主流趋势
在流转环节,市面上多家数字藏品平台均采用禁止转售、禁止转赠的模式,用户购买藏品后仅可用于个人收藏。
目前,监管机构尚未明确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交易模式做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但是通过分析监管机构长期以来针对虚拟货币等领域的监管政策不难发现,防止炒作、禁止非法金融活动一直是监管的核心底线。
数字藏品起源于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因此数字藏品天然与我国严厉禁止的虚拟货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实际上极大地增加了炒作风险,进而可能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甚至破坏金融秩序。主流互联网平台采用禁止二级交易的形式,主要也是从防止炒作风险出发,弱化数字藏品的金融属性。
目前,头部互联网平台开发的数字藏品交易功能均不支持转售模式,但是市面上仍然有一些中小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支持数字藏品的转售。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29日,微信客户端多家与数字藏品相关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关闭,它们多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经过检索发现, 这些被封禁的数字藏品平台大多支持二级市场交易,即用户购入数字藏品后可以转售并获利。
3月30日,腾讯微信团队发布公告称,此次封禁数字藏品相关公众号的行动是针对炒作、二次售卖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及小程序进行的规范化整顿。目前,公众号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不支持二级交易;小程序只支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送,交易和多级流转属于未开放范围。因此,腾讯整顿相关微信账号和小程序属于情理之中。
(二)平台发行营销行为存在合规陷阱
目前,在发行环节,数字藏品发行方式花样繁多,空投、盲盒、拉新赋能等互联网产品营销方法在数字藏品发行上全面开花。
1.空投赠送数字藏品福利
市面上大部分数字藏品平台都会以“空投”方式[即向指定用户(区块链地址)赠送数字通证]向用户免费发送藏品,以增加平台热度,这也是区块链领域的经典福利营销方法。
2.盲盒玩法叠加数字藏品
有些平台选择直接发售数字藏品盲盒,以稀缺性吸引玩家。但是,盲盒的稀缺性究竟如何?抽取概率又有多少?平台的行为是否涉嫌诱导非玩家用户投机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参照2022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这类利用盲盒进行营销的行为显然应当慎之又慎,其合规风险不容小觑。
3.通过拉新活动提供用户奖励
目前,不少平台为增加用户、扩大市场影响力,纷纷采用鼓励老用户邀请新用户的方法,根据拉新人数奖励稀有的数字藏品,并且给予超级赋能。这种“拉人头”的方法在许多行业都有运用,但是拉新的人数多少?是否分层级?合规营销和非法传销的边界在哪里?在用户推广时,平台显然应当在法律约束范围内保持克制。
4.消费冲榜返现抽奖
某些平台规定,消费最多的藏家可以分奖金、领奖品。这种营销方法意在鼓励用户进一步提高消费,从而让早起玩家的藏品有浮盈。
5. 限量发售、抽奖购买
在这种营销模式下,有奖销售信息是否明确?抽奖方式是否公平合理?奖品总量和各地区分配数量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公示?中奖概率是否明确需要从合规角度确认?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有奖销售提出合规要求,平台如果违反相应规定,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用户违规转售时有发生
除平台端的发行、营销行为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外,数字藏品用户的某些行为也游走在法律边缘。
1.外挂抢购可能违法
由于数字藏品的热度居高不下,特别是某些知名IP铸造的数字藏品,限量发售更是一物难求。因此,市面上出现了使用脚本恶意攻击网站,恶意调用购买端口等违规作弊、抢购藏品的现象。此类用户利用外挂攻击平台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可能涉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2.私下转售屡禁不止
部分用户违反平台有关规定,私下转售禁止转售的数字藏品。此类交易行为违反平台与用户的协议,因此很容易遭到平台的查处,而且难以得到法律保障。交易过程中的转售行为往往是双方私下进行,存在欺诈风险,转赠诈骗行为也有发生。
3.带单炒作风险极高
部分用户不仅满足自身购买需求,还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向不特定多数社会群体宣传数字藏品项目,提供有偿咨询,甚至诱导公众投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带单老师利用自身影响力低买高卖,甚至诱导其他投资者接盘,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偿带单,用户在向他人提供数字藏品信息咨询时,一定要把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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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交易对象的合规要点
目前,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还没有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究竟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还是艺术品的探讨也没有定论,监管规定也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字藏品具备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保护。从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平台的业务来看,数字藏品以图片类和音视频类为主。因此,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不仅需要考虑其作为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更需要考虑其指向的对象,以及所承载内容的法律性质。
目前,数字藏品大多为艺术品、音视频、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等内容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平台还需要根据发行数字藏品的特定类型决定,是否需要满足特定产品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要求。
(一)艺术品类数字藏品经营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艺术品,平台可能需要符合艺术品类相关经营合规要求。《艺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艺术品包括绘画、书法、纂刻、雕塑等作品及其有限复制品。收购、销售、租赁、经济、商业性展览等均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如果平台经营的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绘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等艺术品,可能需要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应的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如果平台采用拍卖等模式销售艺术品类数字藏品,还应当获得相应的拍卖资质。
(二)网络文化类数字藏品经营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网络文化类产品,需要符合网络文化类产品经营合规要求。数字藏品平台通过网络发行网络艺术品等文化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
(三)音视频类数字藏品合规要求
如果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为音视频类节目,平台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被视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当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音视频类节目已经制作完成,数字藏品平台仅仅是将制作好的视听节目的片段进行上链铸造。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与直接发行的视听类节目取得同样的资质许可,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点可能对企业进入该领域提出一定限制。
(四)出版物类数字藏品合规要求
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多以美术或音乐类的单个画作数字藏品或单个音乐数字藏品存在,通常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原作品。因此,出版此类数字藏品可能需要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但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包括文字、图片、动漫、音视频读物、游戏、报纸、期刊等。
虽然数字藏品指向的对象是文字、图片,甚至是报纸、期刊,但这些数字藏品仅仅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原作品,不一定具有编辑、加工、制作等出版特征。因此,是否一定需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还要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判断。
除此以外,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非国有控股企业在实践中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这一点可能对大部分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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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背景下NFT项目的风险边界
2022年4月13日发布的《倡议》在为NFT项目划定风险边界的同时,明确提出六项禁止性行为规范,目的就是坚决遏制NFT的金融化、证券化倾向。
序号 | 类型 | 行为 |
一 | 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 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 |
二 | 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 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 |
三 | 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 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 |
四 | 以虚拟货币作为定价结算工具 | 以以太币、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
五 | 无实名认证和客户身份资料、发行交易记录 | 发行、售卖、购买主体没有实名认证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善,导致反洗钱风险 |
六 | 直接/间接为NFT投融资 |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NFT,为NFT提供融资支持 |
从《倡议》内容可以看出,一方面,避免NFT引发的金融风险始终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底线;另一方面,基于文创底色背景的数字藏品,发挥NFT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作用,也是受到正面肯定的。
围绕NFT的监管与长期以来我国对虚拟货币及相关炒作风险的警示,以及对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态度基本一致。“脱实向虚”的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以及引发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隐患都会触碰监管底线。
除此以外,艺术品原本就是洗钱活动的重灾区,冠上NFT光环的NFT艺术品更有可能成为洗钱活动的新型通道。因此,《倡议》提示对NFT交易的实名身份认证要求,同时也提示相关主体关注反洗钱风险。
此外,《倡议》还提出,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也是要从融资渠道的角度防止资金变相流入NFT行业,从而增加炒作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实际上,证券、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属于强监管的行业,《倡议》对NFT金融化、证券化的禁止性规定与世界各国的相关监管趋势是一致的。早在2021年3月的证券代币峰会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员Hester M. Peirce就警告,碎片化NFT(F-NFT)或者可拆分NFT可能通过美国证券法的“豪威测试”(Howey Test),从而被SEC认定为证券范畴。发行人如果没有相应资质,则可能涉及非法发行证券,受到SEC的监管。这一点与《倡议》提出的“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的思路不谋而合。
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严格禁止,我国市场在无币化数字藏品上的探索让中国数字藏品走出了一条完全不同于海外NFT的道路。
虽然我国还没有针对数字藏品出台监管规定,但是围绕经营数字藏品的互联网平台和数字藏品所承载的对象已经有了非常细致的监管规定。
《倡议》给中国语境下的数字藏品划定了行为边界。无论是互联网企业入局数字藏品,还是传统文化艺术企业主动寻求数字化突破,坚持在中国语境下的合规化经营,避免“脱实向虚”,才是数字藏品在我国稳健发展的长久之道。
作者:
王铼:环球律师事务所独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培训基地反洗钱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合规专业学术带头人;
曹莹:环球律师事务所顾问;
叶永尧: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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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标题:今日说区块链: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出台,数字藏品交易合规路径怎么走(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出台,数字藏品交易合规路径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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