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分割单由谁出具
分割单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比如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对于开具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内部凭证;对于取得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如果一张发票上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发票的单位,开给其他单位应负专担支出的单位原始发票分割单.
发票分割单是用来做共同分担费用凭证的,不过大多属数情况下熟悉的是原始凭证分割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割单如何填制进行明确.对此,可以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进行填制,即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发票分割单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从地域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在境内接受劳务",从境外购进劳务原则上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从分摊对象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不包括货物,而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费用则包括货物(比如水、电、燃气)等各项支出.
最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严格来讲出租方也应开具分割单,只是出租方承担的比例为零.
发票分割单由谁出具?如果一种发票上的支出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来负担的,我们就应该请保存这张原始发票的单位来出具相应的发票分割单,来保证共同分担费用的单位都能够有凭证入账.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请登录我们大通嘉汇知乎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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